电梯中心禁止电动车及其电池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人大”5月14日发布的消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决定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新规定将于6月1日起生效。
这份《修改决定》共分七章,包含50条具体措施。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此次修订秉承“聚焦重点、疏堵结合”的原则,着重围绕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设计,旨在更好地确保超大城市的安全底线。
其中,修订内容加大了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根据《修改决定》,上海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投入,统筹考虑安全性和便利性,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更好地满足居民日常规范充电的需求。
还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安全管理。为应对当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的变化,《修改决定》特别强调了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管理要求,在多个条款中引导和规范群众的蓄电池携带、放置和充电行为,努力减少因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对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检验等,以降低运输风险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明确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乘坐客渡船的人员必须遵守营运单位的管理要求。
针对违规充电行为的综合治理,《修改决定》对在建筑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对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行为也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修改决定》还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
《修改决定》还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做出了指引性规定;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对电动自行车“拼加改”的源头治理也进行了加强。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预防和管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